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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房地产的几个需要澄清的问题

1。地价的上涨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保护的。
宪法能够保护的东西不多,有些写在宪法里面的权利并不受到保护,有些和宪法相背的法律法规也不会触之无效,照样严格执行。但是土地是国家所有这一点是严格被宪法保护的。因为这关系到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所有制。也就是说只要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,土地国有就不会改变。出售的只是使用权。
于是,国家或者说政府是土地的唯一供应商。唯一的供应商啊,想怎么定价都行,于是就使用了极限的定价方式:拍卖——你能出得起的最高价。
因此,除非土地价格的上升会引起无法控制的社会动荡,否则土地价格是不会下降的。

2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
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是不统一的。这要追溯到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改革。中央和地方拿不同的税种。具体的项目请随手搜索下分税制。
大部分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是交给地方政府的。所以,卖出一块天价地,地方财政就会多一笔收入,GDP也会上涨,地方官员的业绩也很明确。而且辖区内的土地是卖一块少一块,几乎属于不可再生资源,与其让下一任卖掉,不如在自己手里卖掉。(顺便说,对有限资源即将耗尽的警告,只能导致过度消费该资源,而不是节约。)
房价的过快上涨,或者说超过居民收入的增长,一定会导致许多社会问题,甚至可能会没人买得起房子。但是对于地方政府而言,一个城市是开放系统,有进有出,买不起房子的赶出去,自然有能买的会进来。只是说对于全国而言,基本上是封闭系统,社会问题会加剧。于是房价上涨引起的社会问题,更多由中央政府承担。

中央政府能够控制的是银行,货币发行,舆论宣传。于是大家可以看到今年年底以来电视台的宣传口径统一,炮轰高房价,开发商屯地等等。炮轰屯地的时候,也指出了这是地方政府纵容的结果。你丫倒是点名啊,卖出地王的,不就是那几个大都市么。你丫有本事去采访采访北京上海的市长对于开发商屯地有啥意见。
舆论也好,调息也好,都不敢触及实际的地方政府,放一堆空炮了事。本来想浇点凉水,没想到引起了年底的恐慌性购房。
这跟大唐到真是有几分神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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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寒冰的《从大蒜到房价》,最末尾提出:

强化供应才是高房价的真正克星。一是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,二是增加中低价位住房供应。三是允许居民自建房、合作建房。四是实现农村与城市住房的全流通。有此四条,房价想不跌都难。

保障性住房:

经济适用房也好,两限房也好,看看那些条件就知道了,满足条件的,其实仍然买不起那些保障性住房,而买得起的,或者恰好能买得起的。你恰好不满足各种收入条件。总之,没你的份

中低价位住房供应:

那有这种地方,要到北京周边很远的地方去了。注意,一个城市的边界是有极限的,=上下班高峰时段的平均交通速度*4小时,高于这个距离,意味着你工作8小时,睡觉8小时以外,所有的时间都在路上了。

允许居民自建房,合作建房:

我倒是看上了通过集装箱改造的房子,造价非常低,直接在网上订购,吊车吊过来放下就可以住。HOWEVER, 地呢?哪来的地啊?

农村与城市住房的全流通:

这句话需要翻译一下,农村的住房=小产权住房,城市的住房=大产权住房,能流通=能交易,也就是小产权住房的产权能够得到确认和保护,并且可以交易。这大概才是作者的本意。可能也是最终避免社会动荡的救命稻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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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真是一个奇异的时代,一个奇异的地方。

未来的史书中,这个点是被丢弃掉的

原文:http://goldengrape.org/2009/12/关于房地产的几个需要澄清的问题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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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ne Response

  1. Jun 29th, 2010 / 6:14 pm SEO提高网站排名 Says:

    好贴,顶一顶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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